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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75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1:37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许*,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津市,现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澧县澧西街道 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覃飞,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4月21日对申请人违章行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及记6分的行政处理,于同年5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申请人2026年4月21日12时56分在澧县***路与**路交汇处违章受到的罚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6年4月21日,申请人行至澧县***路与**路交汇处路口时,准备左转,在左转为红灯、直线为绿灯时,车辆不慎超过停止线,发现后立即停车,等左转弯绿灯亮才完成左转,并非故意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要三张照片,第三张是绿灯正常左转,不属违反信号灯闯红灯的决定,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申请人阅卷后不认可被申请人复议答复书的事实结论,其认为当时直行绿灯,车在左转变道上超过停止线立即停止在中间等候,全程等左转信号灯转为绿灯后,才完成转弯动作,不存在红灯期间左转闯红灯的违法行为。答复书只证明抓拍设备流程合规,未核对完整路口监控、信号灯时序,对行车经过做了不实改写,违法判定依据不足。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交管12123平台截图、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6年4月21日12时56分,违法行为人驾驶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澧县***路与**路交汇处路口时,因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电子抓拍系统抓拍取证。违法行为人还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还不清楚违法行为人是谁。1.抓拍系统经支队、总队备案审批通过,经社会公示后雇用。2.抓拍的内容、效果、质量经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调试,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抓拍的违法行为经大队两级审核、审批才录入系统。非现场执法证据采集合法合规。4.违法车辆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在直行车道绿灯放行、左转弯红灯禁止通行时,在左转弯车道超过停止线进入路口缓慢行驶并左转弯离开路口是客观事实。违法车辆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收集违法证据确实详实,程序合法合规,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机动车违法查询记录、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6年4月21日12时56分,申请人驾驶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澧县***路与**路交汇处路口时,因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电子抓拍系统抓拍取证。固定电子监控视频清晰显示,4月21日12时56分34秒,申请人驾驶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停在左转道上,距离停止线约四五米,此时左转和直行信号灯均为红灯。12时56分47秒,直行红灯变绿灯(倒计时第20秒),左转信号灯仍为红灯时,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开始滑动。12时56分53秒即直行绿灯倒计时第15秒时,该车辆前部驶出停止线驶向右前方。12时57分04秒即直行绿灯倒计时第3秒时,该车辆行驶至对面斑马线不远处停下。12时57分10秒(倒计时第15秒),左转绿灯亮起。12时57分11秒(倒计时第14秒),该车左转并驶离路口。申请人在交管12123平台上查询到该违章应罚款200元、记6分后,提起案涉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结果,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在2025年12月份违章2次,2026年初至2026年5月20日共违章9次(不含案涉违章),均未进行处理。2025年12月份至2026年5月20日10次违章中,有4次为实施代码为16250(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公安机构改革要求,被申请人由原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更名而来,其职能职责未变。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澧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职权。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掉头或者左转弯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左转弯地点一百五十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涉及本案,申请人驾驶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澧县***路与**路交汇处路口拟左转弯时,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根据上述规定待左转弯车辆既不能直行,也不能左转弯,只能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遇放行信号时,再依次通过。申请人驾车进入导向车道(左转车道)后在停止线外停车等候,处理正确。在直行红灯变为绿灯直行车道车辆依次通行,左转信号灯仍为红灯继续禁止通行(左转)时,申请人却驾车越过停止线前行,并向右打方向行至对面斑马线不远处才停下。此过程中,申请人不但没有其所述的“发现后立即停车”,反而继续前行,同时也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其违法事实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湘JD*****小型新能源汽车查询结果来看,该车从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20日已违章10次且均未处理,显然不符合首次违章可免于处罚的条件。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6分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闯红灯要三张照片,第三张是绿灯正常左转,不属违反信号灯闯红灯的决定”。根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 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b) 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 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本案中,直行绿灯亮起后,在左转弯信号灯仍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后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移动,到达交叉路口中间时,有明显的向右打方向行驶的动作,直到临近对面斑马线不远处才停车,此时左转仍为红灯,其情形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显然是闯红灯行为,依法应罚款200元,记6分。故申请人的说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6年4月21日对申请人违章行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及记6分的行政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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