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9号
李**:
本机关于2026年8月7日收到你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复议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澧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向澧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发放补贴行为定性问题的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并请求撤销该《建议函》。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案涉《建议函》的内容,县住建局多次在正文及结尾载明:“特对2026年以前业委会使用公共收益发放电话及交通补贴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仅供参考:”“特此建议,仅供参考!”由此可知,该份《建议函》系对县住建局发出的针对县公安局某咨询事项的建议性回复,并非对外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该《建议函》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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