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10号
昌**: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1日收到你当面提交的以澧县甘溪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甘溪滩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澧县人民政府: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8月5日作出的甘信答复〔2026〕15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甘溪滩镇政府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其正文内容分别陈述了你各项涉法涉诉请求已经三级人民法院判决、检察院监督、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形,认为您“不服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要求赔偿的问题不合理”,“希望您理性看待司法结论,早日息访息诉,回归正常家庭生活,妥善谋划安排生产生活”;你反映……问题属实,镇纪检部门已对其作出处理,并告知“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若您发现村干部存在违纪行为,请整理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甘溪滩镇纪检部门反映;若您对回复中法院判决存在疑问的,可前往镇司法所帮您解答或由工作人员您前往澧县法院、司法局进行法律咨询。若您生活上存在困难,您可前往镇综治办和民政所反映情况,镇政府将依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为您落实帮扶救助”。由此可知,甘溪滩镇政府在案涉《答复意见书》中未作出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未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救济途径应当是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
又根据你在申请书及递交申请材料时口头特别申明,要求本复议机关审查甘溪滩镇政府应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错误出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行政行为。本复议机关认为,你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甘溪滩镇通过信访程序进行处理后出具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虽然存在标题的文字错误,但该行文错误并没有作出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你依然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
综上所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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