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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11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1:5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孙**: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1日收到你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复议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出具的《关于孙*甲工伤认定用工主体相关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查孙*甲案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依职权直接认定临澧*******厂为孙*甲工亡事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案涉《告知书》的内容,县人社局载明:“经本局调查核实,孙*甲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为长沙****有限公司。若你方坚持以临澧*******厂作为本次工伤认定申请的责任单位,需先行通过法律途径获取的法律文书,确认孙*甲与临澧*******厂存在劳动关系,本局方可继续对应的工伤认定程序。”由此可知,该份《告知书》仅是告知建议你变更所申请的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若您不愿修改,建议您先取得孙*甲与临澧*******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书,县人社局再启动程序。该《告知书》并非作出了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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