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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13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1:53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吴**,女,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群玉社区兰江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6E0BE9D的行政处罚,遂于2026年7月14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7月2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7月2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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