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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81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6:47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李**,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澧县城头山镇人民政府,住所澧县城头山镇周家坡社区。

法定代表人:熊晚云,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于2026年5月30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6月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在澧县城头山镇***村**组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因开展“**铁路澧县段”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为全面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6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前述项目文件,快递单号为1316262108114。快递投递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3日已经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阅卷后认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进行了上门当场答复或者电话答复。2.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进一步说明其超期进行的答复,已构成违法。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物流信息、签收记录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曾多次上门给予当场答复和电话沟通,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上门当场答复和电话沟通截图、微信记录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6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铁路澧县段”项目的下列文件:1.该地块征收项目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该地块征收项目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3.该地块征收项目的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4.该地块征收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5.该地块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6.该地块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7.该地块征收项目的用地预审文件;8.该地块征收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9.该地块征收项目涉及的申请人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10.该地块征收项目涉及的申请人房屋的测量评估报告。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于2026年5月30日向澧县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6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第1项至第10项经检索,本单位未保管该项目涉及的相关材料,无法提供,该项目所经手的所有资料已移交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建议您依法向澧县自然资源局、城头山镇***村村委会咨询、获取相关信息。”7月26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又查明,2026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澧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其公开“**铁路澧县段”项目的相关文件(与前述要求公开的十项文件完全相同)。5月1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澧自然资依复〔2026〕8号)及相关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铁路澧县段”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应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相应处理并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其曾多次上门给予当场答复和电话答复,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当场答复,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佐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另,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7月24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再责令其履职已无意义,且申请人早已通过澧县自然资源局获取到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的超期履行对申请人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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