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84号
申请人:王*,女,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
被申请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住所澧县翊武西路1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5月27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关于******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处理回复》(以下简称“处理回复”),于同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6月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审理期限依法延长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5月27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全面核查******有限公司全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有限公司违规变更生产原料、违规生产***砖,废气无组织逸散、物料露天扬尘、疑似废水违规排放多项环境违法行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理由牵强、履职不到位、存在避重就轻、职责推诿情形,多处结论不合理、不合法。理由如下:1.企业擅自变更生产主料,答复规避环评重大变更违法事实。2.违规生产***砖,答复定心牵强,规避产业禁令要求。3.废气逸散问题核查草率,未充分回应举报疑点。4.扬尘污染仅责令整改,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5.废水隐患核查流于形式,未开展水质检测取证。6.存在行政职责推诿,未履行环保法定监管义务。
申请人阅卷后认为:1.被申请人未对现场使用的原生粘土来源开展实质性核查,无有效证据佐证其属于弃土弃渣类固体废物,环评及备案文件确定的主要原料构成被改变。2.评判建设项目是否构成重大变动,不能仅以排污总量是否增加作为唯一标准。3.被申请人负有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法定职责,应当核查企业实际使用原辅材料、生产产品是否与环评批复文件一致。4.企业实际主要产出****砖,超出环评批复确定的产品方案。5.不能仅以企业厂址不在县城规划区内即豁免监管义务,监管中应区分生产原料为页岩还是原生粘土。6.被申请人将厂区外溢烟气直接认定为水蒸气而未开展现场检测,缺乏科学检测依据。7.不能直接推定项目不存在无组织废气浸染问题。8.被申请人仅通过现场走访即推定沟渠水体发黑系居民生活汗水造成属于主观推定,应当通过检测客观核实。9.企业原料长期露天堆放经多次群众举报,不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仅作出责令整改处理,处理力度明显偏轻。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现场照片6张、《******有限公司页岩多孔砖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及案涉处理回复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回复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6年4月27日和2026年5月13日,其先后收到申请人向其递交的书面信访举报材料和县长热线交办的同一举报件,反映******有限公司存在变更原料、违规生产***砖,废水废气污染、扬尘污染等问题。被申请人严格按照环境信访及行政执法流程,于4月28日指派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赴企业现场开展实地核查,结合资料调取、现场勘验、设施核查、台账核对等方式全面取证。核查工作完成后,被申请人依据调查事实、企业备案文件、环证批复、法律法规作出书面调查回复,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不存在履职缺位、程序违法情形。2.关于“企业擅自变更生产主料、环证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的异议不成立。⑴企业原辅材料使用符合环证及备案要求。⑵项目未构成环评意义上的重大变动。⑶原料管控职责划分合法合规。3.关于“违规生产***砖、规避产业禁令”的异议不成立。⑴企业产品符合发改备案与产业政策。⑵生产行为未违反禁限政策。4.关于“废气无组织逸散、核查草率无检测佐证”的异议不成立。⑴非排气筒外溢物质为水蒸气,并非废气。⑵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排放全程可监控。⑶现场核查方式符合执法规范。5.关于“扬尘浸染仅责令整改、以整改替代处罚”的异议不成立。⑴扬尘问题已查实并依法处置。⑵处置方式符合法律裁量规则。6.关于“废水违规排放、核查流于形式未检测”的异议不成立。⑴生产废水实现全循环、零外排。⑵厂区零星污水已责令清理。⑶周边沟渠水体异常原因认定有据。7.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生态环境监管法定职责,不存在履职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复议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案涉处理回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项目备案证明》《关于******有限公司页岩多孔砖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关于******有限公司烧结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情况的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回复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当面递交《举报信》,举报******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法生产****砖、偷排污水、废气无组织排放、扬尘污染、固废管理不规范等多项违法行为,诉求为:“1.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对原料堆场、成品仓库、排污口、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堆场进行全面检查,固定违法证据;2.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查封****砖生产线、违规排污设施,并暂停废气处理设施的使用;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评违法、水污染、大气污染、扬尘污染、违法生产****砖等多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4.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对拒不整改的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措施;5.将本次举报的查处结果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026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澧县**镇***村*组的被举报人******有限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查明被举报人厂区内部分原辅料/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地面存在零星油污和海量污水;被举报人生产实心砖的问题属实,其它均不属实。被申请人给被举报人下达了《检查意见书》,责令其同年5月18日前整改。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处理回复》,向申请人告知了对举报事项的核查经过、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2026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案涉《关于******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处理回复》。
2026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拨打12345热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有限公司,称:“1.该企业2021年批复页岩多孔砖生产线,但实际长期生产销售****砖,属于批建不符。2.该企业2025年批复烧结瓦生产线,违规配套新建3.2米煤气发生炉。3.该企业偷排废水,废气无组织排放,原料固废露天堆放。”6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进行了回复,其内容与前述《关于******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处理回复》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以******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砖、囤积大量粘土原料为由,向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该局2026年5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于同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8月24日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调查回复。
2026年4月27日和5月12日,匿名人与谢某分别通过拨打12345热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使用粘土建造***砖,该工厂于2025年修建了一个刚瓦厂,使用煤气发生炉用做燃料烧制刚瓦,该行为全国都明令禁止。诉求:1.对其使用粘土建造实心砖的行为进行处罚整改;2.要求澧县相关部门告知为何该工厂可以获得使用煤气发生炉使用煤这种调度污染的材料的审批。望相关部门处理并回复。被申请人分别于同年5月11日和5月21日通过12345热线进行了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7日和5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6年4月28日对被举报人******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最终于5月27日作出处理回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擅自变更原料,使用国家禁止的粘土生产和擅自变更产品违法生产****砖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年产8000万块页岩多孔砖(折标),属于允许类,产能、产品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以将废弃的粘土作为主要原材料,其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也未新增污染物,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生态环保相关政策规定,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未作出行政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反映举报人涉嫌偷排生产废水,污染周边水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所附照片中的沟渠位于被举报人生产区东面,检查当日未发现厂区排污管道向此沟渠排放废水,水体发黑发绿是周边居民生活废水排放所致。厂区硬化地面上存在运输车辆遗漏产生的零星油污和装卸砖瓦遗撒粉末经雨水混合后产生的污水,未及时收集、清理,但不外溢、不渗漏。其产生的生产废水有纯水制备废水,加入破碎、筛分后的粘土、页岩等原辅料搅拌,不外排;另有除尘、脱硫废水,经循环水池加双碱药剂处理后,再用于除尘、脱硫,循环使用、不外排。未发现被举报人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污染物排放超标现象,即其生产废水不存在超标排放或未经处理直排从而污染周边水体、土壤和地下水的行为。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对厂区油污和污水收集、清理,未对其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废气无组织排放,涉嫌超标排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所称无组织排放废气,是煤气发生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蒸气;其烧结页岩砖隧道窑和烧结瓦辊道窑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最后经4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气筒有组织废气还配套建设了在线监测设备,与上级平台联网后可实时监控,超标会及时预警。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现象,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未作出行政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原料/固废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厂区内存在部分粘土、页岩等原材料和废泥坯、废砖瓦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的现象,未采取有效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在大级别风力作用下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洒水车、扫地车每天定时对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固废和厂区地面洒水或清扫,在一般风力天气环境下能有效降尘、抑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对露天堆放原材料和固废覆盖,加大洒水、清扫区域和频次,加快建设原材料场棚进度。即使如申请人所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情节的轻重具有自由裁量权,其根据查明的事实未对被举报人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理亦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以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的问题。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不具有该职能职责,故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其职能职责范畴,并无不当。而且,对于该问题,本复议机关已在澧政复决字〔2026〕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5月27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关于******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处理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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