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澧州资讯>专题专栏>法治建设>详细内容

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85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6:5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王*,女,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

被申请人: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芬司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熊成玲,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于6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审理期限依法延长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砖、违规取土囤土的举报事项重新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3.责成被申请人书面重新告知申请人案件核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6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砖、囤积大量粘土原料,被申请人已核实,厂区棚内存有约1万立方米粘土、大量页岩,现场存在生产标准****砖客观事实,但被申请人以“厂址不在城市规划区、无证据证明产品销往城区”为由,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片面,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片面适用法条,曲解《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立法规定。条例并非仅限制“城区产销**砖”,立法核心是全域管控**砖生产、严控耕地粘土取土;条例第十三条是城区销售、使用限制性条款,不能等同于“乡镇全域允许随意生产****砖”。2.事实认定逻辑违法,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申请人已现场查实企业正在生产标准****砖、厂区大量囤存粘土原料,生产违法行为已现场落地,被申请人将“举证产品销往城区”的义务强加于举报人,无法律依据。3.不予立案结论遗漏多项违法线索,未全面履职核查。4.法律适用缺项,适用法条片面。

申请人阅卷后认为:1.被申请人事实认定片面,刻意回避已查实的客观违法事实,证据采信存在双重标准。2.法律适用机械片面,选择性援引法条、推诿法定监管职责。3.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违背行政执法举证规则。4.执法程序存在多处瑕疵。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现场照片1张及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其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6年5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有粘土及页岩原料,并存在生产**砖的行为。2.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⑴“生产地”不符合立案条件。该公司生产地位于农村区域,不属于《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所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法无禁止即可为。⑵“销售去向”无法认定违法。经查,无法锁定该公司生产的**砖销售至“城市规划区”内的证据,关键违法事实证据缺乏。3.其未曲解法律立法规定。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土(采矿)行为涉及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的,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管辖范畴,生产**砖的禁售监管,属于工信部门职责,申请人混淆了不同行政部门的职责。4.产业政策不能作为法律或法规依据来适用,申请人也表述为“全省逐步淘汰所有****砖生产线”,未明文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砖。5.其已依法履行了调查职责,在企业配合提供材料且未发现明显流向城市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不具备行政处罚法定要件”是审慎合法的。6.粘土确系生产标准**砖的原材料之一,但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能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粘土来源于耕地或存在非法取土行为。当事人交代其主要来源于农户建房控基槽及土地平整产生的弃土。故缺乏证明其违法的实质性证据,未达到案件移交标准。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不予立案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销售明细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当面提交《关于******有限公司的实名举报》等材料,举报******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法生产****砖、偷排污水、废气无组织排放、扬尘污染、固废管理不规范等多项违法行为,诉求为:“1.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对原料堆场、成品仓库、排污口、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堆场进行全面检查,固定违法证据;2.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查封****砖生产线、违规排污设施,并暂停废气处理设施的使用;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评违法、水污染、大气污染、扬尘污染、违法生产****砖等多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4.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对拒不整改的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措施;5.将本次举报的查处结果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026年5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澧县**镇***村*组的被举报人******有限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厂区内存有约1万立方粘土及页岩原料,同时存在生产**砖的行为。该过程拍摄有照片,制作有《现场笔录》。5月11日,被申请人询问了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其陈述生产的是**砖,粘土比例约占30%-40%,粘土主要来源于农户修房子挖脚的土、土地平整的土,主要销售给本镇周边及湖北省松滋、公安、石首的农户,未销售到县城规划区、开发区。该过程制作有《询问笔录》。5月13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2026年1月3日至2026年5月13日的《销售明细表》。5月18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位于农村,不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将产品销售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告知了对举报事项的核查经过、决定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与依据。

另查明,2026年4月27日和2026年5月13日,申请人以******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变更生产原料、违规生产***砖,废气无组织逸散、物料露天扬尘、疑似废水违规排放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为由,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举报。该局2026年5月27日作出《关于******有限公司相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处理回复》,申请人不服于同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8月24日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调查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最终于5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砖,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砖。”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438号)指出:“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加强对第一批已经实现‘禁实’、“限粘”目标的县城、城市城区指导和督查,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实心**砖和不合规墙体材料使用反弹现象,并向乡镇、农村延伸,积极发展和推广节能、环保、利废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该文件附件公布的第二批“禁止使用**砖”县城名单包含澧县。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七部门2018年10月10日下发的《关于烧结砖(瓦)行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函》指出:“二、关于利用烧结窑炉协同处置建筑废弃土、建筑基坑土、修路及建设用地平整场地废弃土、河湖塘渠道淤泥等为原材料生产烧结砖的问题。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公示未达到关停退出时限的烧结制砖企业以及城市规划区外合法合规的烧结制砖企业利用建筑废弃土等粘土类废弃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烧结砖制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防止借消纳建筑废弃土等粘土类原材料变相生产****砖。生产的粘土制品不得在国家公布的“限粘禁实”名单的城市和县城中使用。”可见,澧县县城及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砖,未禁止澧县县城规划区外合法合规的烧结制砖企业利用建筑废弃土等粘土类废弃物生产粘土制品,也未完全禁止规划区以外的农村使用,只是生产的粘土制品不得在澧县县城使用。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有限公司厂区内存有约1万立方粘土及页岩原料,同时还存在生产**砖的行为。被申请人还查明被举报人生产的是**砖,粘土比例约占30%-40%,粘土主要来源于农户修房子挖脚的土、土地平整的土,主要销售给本镇周边及湖北省松滋、公安、石首的农户,未销售到县城规划区、开发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被举报人位于农村,其作为澧县县城规划区外合法合规的烧结制砖企业利用建筑废弃土等粘土类废弃物生产粘土制品未违反上述规定,且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将产品销售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对举报事项的核查经过、决定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与依据,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四)属于本部门管辖。涉及本案,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应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而不是引用《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此,被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其结果正确,但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正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本案本应依法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但实际上变更并无任何实质意义,为避免程序空转及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