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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87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6:52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马**,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澧县澧阳街道津澧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7月3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8月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与澧县*****有限公司签订《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位于**镇**、**居委会地块的澧县***小区*期*区项目商品房(以下称“涉案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澧自然资依复〔2026〕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回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相关规定,上述申请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职责、应予公开的文件。

1.被申请人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答复存在遗漏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可知,行政机关应分别答复。但被申请人却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答复,属于遗漏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2.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系内部资料不公开”的答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被申请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简单定性为初审内部工作流程材料并直接不予公开,对该事项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案涉申请表是开发商申请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材料,是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前提,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可知,该文件并非属于法规所明确的内部信息。同时,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而且该法律明确规定申请表是必要的前置文件,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3.被申请人“至我单位现场查阅、自行抄录”的答复不符合便民原则,违反法律程序且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被申请人答复考虑到第三人利益提出让申请人现场抄录材料,但并未出具征求第三人意见及第三人答复的的书面材料或公开该文件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证据,存在程序违法的同时,因仅是口头答复,未出具实际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草率的让申请人现场抄录材料,变相的限制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违反上位法的同时也违背了便民原则。

申请人作为澧县***业主,其业主的权益被多次侵害。申请人为全面了解项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的关键行政文件信息,以此来判断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外,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目的不仅在于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更期望借助司法调解及协调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展开有效对话,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协商。在此,申请人恳切希望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促成双方的沟通与协商,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五项政府信息,因对所申请信息的描述较为混乱抽象或描述不精准,经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梳理归类,主要是:土地供应类、规划许可类、不动产登记类共三类。针对这三类信息,被申请人已作针对性答复:一是土地供应类,已公开案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二是规划许可类,已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红线图;三是不动产登记类,因该类型信息属不动产登记资料,法律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已告知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之规定办理。同时,因申请人的有关规划图图纸数量较大,已告知其来现场查阅。鉴于申请人对信息描述较为混乱笼统,以及对所描述信息内容的认识偏差,可能存在信息答复不全面的情形,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联系,进一步梳理其与之对应的具体信息内容,依法予以公开。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案涉答复书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已公开的内容资料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6年4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澧县***小区项目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申请公开:“小区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地上及地下车库、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的文件材料,及其他可以公开的登记文件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公开:“小区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是否计入该小区容积率,该小区完成竣工验收后实际的小区容积率;该小区开发商缴纳地下室及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文件资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申请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申请表;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总设计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申请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文件;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分层面积表。”所有申请表均标注:“请提供彩色复印件、答复文件需加盖公章。”

2026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故决定延期答复期限,并于同日告知了申请人。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首次登记资料(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的文件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需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前往不动产登记经办窗口现场申请办理,需一并提交: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时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办理地址:政务中心5号楼2楼37号窗口,咨询电话:3213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该项目招标、拍卖记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期*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总平面图(含审批意见)、*期*区日照分析文件本机关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分层面积表,本着兼顾申请人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您可携带有效身份证至我单位现场查阅、自行抄录,地址:津澧大道291号,电话:073632385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属初审环节形成的内部工作流程材料,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予告知。补充说明:小区的地下室、地下车库不计入小区容积率;***小区*期竣工验收后实际容积率为3.307;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涉及地下室及地下车库相关内容。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6月11日签收。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化解行政争议,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后,于2026年8月20日向申请人指定邮箱送达了案涉项目*期*区**栋**层平面图、*期*区**栋**层面积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七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为澧县***小区的下列信息:(1)小区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地上及地下车库、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的文件材料,及其他可以公开的登记文件材料。(2)小区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是否计入该小区容积率,该小区完成竣工验收后实际的小区容积率;该小区开发商缴纳地下室及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文件资料。(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申请表;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总设计方案。(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文件;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分层面积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类进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的全部及表(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的项目,被申请人已直接答复申请人案涉小区的容积率,涉及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资料中未涉及地下室及地下车库相关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4)、(5)的大部分项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文件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针对附有大量非常规图纸内容、第三人信息内容的部分项目,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分层面积表,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即携带身份证件到被申请人现场查阅、自行抄录。其中建设工程总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因为内容复杂图纸众多,其组成部分申请人又分散在表(3)、(4)、(5)中申请,被申请人对其主要组成部分总平面图(含审批意见),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余部分属告知可现场查阅的各项图纸等相关资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5)中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被申请人认定系初审环节形成的内部流程材料,不予公开,其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遗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张,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期*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申请人公开,不存在未答复或遗漏答复;针对申请人认为两份申请表不属于内部信息的主张,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申请人作出了公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材料属于内部信息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认为现场查阅、自行抄录不符合便民原则的主张,因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含非常规的图纸信息等资料,且申请信息项目又有重复含糊之处,故本复议机关认为,考虑到申请人系澧县本地居民,且涉及申请公开项目又在本地,被申请人从维护申请人知情权出发,以公开为原则,通知其现场查阅抄录,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0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被申请人于5月12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了申请,于6月10日作出澧自然资依复〔2026〕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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