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89号
申请人:伍*,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澧县澧阳街道津澧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7月3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8月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与澧县*****有限公司签订《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位于**镇**、**居委会地块的澧县***小区*期*区项目商品房(以下称“涉案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澧自然资依复〔2026〕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回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被申请人“至我单位现场查阅、自行抄录”的答复不符合便民原则,违反法律程序且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应当按照申请人的方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表中明确写明提供彩色复制件。其次,办结归档的文件不是不提供纸质复印件的理由。申请的材料大部分都是已经归档的,被申请人不提供复印件增加了申请人维权的难度。最后,被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便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草率的让申请人现场抄录材料,变相的限制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违反上位法的同时也违背了便民原则。
申请人作为澧县***业主,其业主的权益被多次侵害。申请人为全面了解项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的关键行政文件信息,以此来判断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外,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目的不仅在于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更期望借助司法调解及协调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展开有效对话,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协商。在此,申请人恳切希望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促成双方的沟通与协商,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五项政府信息,因对所申请信息的描述较为混乱抽象或描述不精准,经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梳理归类,主要是:规划许可类、不动产登记类共二类。针对这二类信息,被申请人已作针对性答复:一规划许可类,已公开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鸟瞰图、地下室设计平面图、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验收文件;二是不动产登记类,因该类型信息属不动产登记资料,法律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已告知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之规定办理。同时,因申请人描述的有关工程验收信息数量较大,已告知其来现场查阅。鉴于申请人对所描述的信息内容的认识偏差以及申请的信息相互存在包含关系,可能存在信息答复不全面的情形,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联系,进一步梳理其与之对应的具体信息内容,依法予以公开。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案涉答复书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已公开的内容资料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6年4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澧县***小区项目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申请公开:“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公开:“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申请公开:“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申请公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申请公开:“总平面图;小区地下室规划图;小区地上车位(含非机动车)和地下车位(含人防车位)数量及车位图。”所有申请表均标注:“请提供彩色复印件、答复文件需加盖公章。”
2026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故决定延期答复期限,并于同日告知了申请人。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以及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属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需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前往不动产登记经办窗口现场申请办理,需一并提交: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时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办理地址:政务中心5号楼2楼37号窗口,咨询电话:3213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鸟瞰图、总平面图、地下室一层组合平面图本机关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土地核验意见表属项目验收存档材料,现提供****期D区验收意见表、竣工测绘报告、综合验收图纸(复印件附后),剩余验收归档卷宗材料,您可携带有效身份证至我单位现场查阅、自行抄录,地址:津澧大道291号,电话073632385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规划设计条件书、均为我局已办结归档的行政审批档案资料。您可携带有效身份证至我单位现场查阅、自行抄录,地址:津澧大道291号,电话073632385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属于专项测绘矢量成果,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经核查暂未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附件属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资料,建议您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6月11日签收。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化解行政争议,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后,于2026年8月20日向申请人指定邮箱送达了案涉项目的*期地形图、*期*区竣工图、*期*区规划上位图、建筑单体、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七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为澧县***小区的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3)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附件。(5)总平面图;小区地下室规划图;小区地上车位(含非机动车)和地下车位(含人防车位)数量及车位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类进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的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的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被申请人经查询,无相关存档信息,已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3)、(4)、(5)的项目,鸟瞰图(具有建设项目效果图的效果)、总平面图(有地上车位显示)、地下室一层组合平面图、*期D区验收意见表、竣工测绘报告、综合验收图纸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余验收材料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规划设计条件书等,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即携带身份证件到被申请人现场查阅、自行抄录。后被申请人为化解行政争议,又于8月20日向申请人指定邮箱送达了*期地形图、*期D区竣工图、*期D区规划上位图、建筑单体、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证。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中的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因属于专项测绘矢量成果,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其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认为现场查阅、自行抄录不符合便民原则的主张,因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含有非常规的图纸信息等资料,且申请信息项目又有重复含糊之处,故本复议机关认为,考虑到申请人系澧县本地居民,且涉及申请公开项目又在本地,被申请人从维护申请人知情权出发,以公开为原则,通知其现场查阅抄录,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0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被申请人于5月12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了申请,于6月10日作出澧自然资依复〔2026〕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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