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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90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6:56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陈**,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澧县澧阳街道津澧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6月3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8月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8月11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系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社区**组村民,于2017年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经营部,持续正常营业并缴纳各项税费。2026年,申请人收到征收相关信息,2026年4月7日有关部门下达相关处罚及拆除通知书,2026年4月24日,****经营部被强制拆除。为核实征收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书面申请公开案涉地块征收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共计10项。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0日签收该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澧自然资依复〔2026〕14号),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存在以下违法或不当情形:

一、答复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不符,被申请人以2014-2015年历史项目信息替代2026年实际征收项目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2026年发生的****经营部所在地块被征收、拆除所对应的征收项目信息。申请人明确提出:2026年收到征收信息,2026年4月7日收到处罚及拆除通知书,2026年4月24日经营部被强制拆除。申请公开的10项信息内容,均围绕该次征收行为,然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提供的材料,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挂字第42号(2014年);《澧县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公告》(澧国土拟征字〔2014〕51号)(2014年);《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2014年);《澧县国土资源局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澧国土拟征补字〔2015〕1号)(2015年);《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澧政征土字〔2015〕1号)(2015年);上述文件所涉建设项目为“澧县2012年度增减挂钩建新区(2)建设项目”,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026年实际发生的强拆行为所对应的征收项目,在项目名称、征收时间、批准文号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符。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澧县国土公告〔2026〕5号”《澧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澧县国土成交〔2026〕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告》,显示就案涉地块(澧西街道***社区)于2026年进行了挂牌出让行为,并已由常德****有限公司竞得,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上述事实进一步印证2026年确实存在新的土地出让行为,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2014-2015年征地文件)均与该次行为无关。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6年征收项目信息,以2014年至2015年期间的其他项目信息予以“答复”,该行为属于未能提供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政府信息,实质上构成了拒绝提供符合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

二、被申请人对部分申请事项未作实质处理,答复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一)关于第1项中的部分信息(设计文件及审批结果、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及施工红线图、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检索过程记录、检索方法说明或相关内部审批文件,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行政机关以“经检索未查询到”为由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说明其检索的范围、方法、时间等具体情况,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检索记录,其“经检索未查询到”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二)关于第3项中的部分信息(案涉项目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被申请人答复称“您可参照《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相关内容可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案涉项目的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而非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参照一般性文件,未就案涉项目是否存在实施细则、如不存在则说明理由、如存在则为何不予提供等核心问题作出说明,该答复未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实质回应。(三)关于第5项(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暂未查询到相关留存资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检索过程记录、检索方法说明或相关内部审批文件,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且“未查询到相关留存资料”与“该信息不存在”在性质上不同,被申请人未对“未留存”的原因作出说明,亦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在其他机关处保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四)关于第6项(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材料)。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查此次征收补偿工作已全面收尾,相关补偿已全部足额落实到位,您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我单位现场核验”。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提供任何书面材料,仅告知“现场核验”,实质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书面材料,而非现场核验的机会,被申请人未依法提供其所持有的相关信息,也未说明不予提供书面材料的法定理由。(五)关于第7项(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被申请人答复建议申请人“向属地村(社区)咨询了解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村(社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主体,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具体理由,也未告知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六)关于第8项(分户评估报告及入户测量表)。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查该宗地块实施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拆迁”。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的****经营部已于2026年4月24日被强制拆除,存在客观的拆除事实。被申请人答复所述“无房屋拆迁”与事实明显相悖。被申请人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核查”的过程和依据。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系以案涉地块“无房屋拆迁”为由,规避提供与经营部拆除相关的评估、测量资料的法定义务。(七)关于第9项(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答复要求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澧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现场查阅并免费复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是否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作出说明,也未说明“历史原始卷宗”不能提供复印件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才可安排查阅。被申请人未进行任何形式沟通,直接要求申请人现场查阅,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八)关于第10项中的部分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查该地块目前仅完成成交确认书签订工作”。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能说明上述许可证是否已经办理、如未办理则目前进展阶段、预计办理时间等具体情况,亦未提供任何检索记录或核查记录,其“经核查”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九)关于第10项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答复称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虽在事实上提供了指引,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说明理由,也未援引该条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形式要求。

三、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说明其“经核查”结论缺乏可信度。被申请人对第6项申请答复称“此次征收补偿工作已全面收尾,相关补偿已全部足额落实到位”;但对第10项申请却答复称“该地块目前仅完成成交确认书签订工作”。上述两处答复存在明显矛盾:征收补偿“全面收尾”意味着征收程序已经完成,土地应当已经完成收储并进入供地出让程序;而“仅完成成交确认书签订”则意味着土地出让程序才刚刚起步。征收补偿全面收尾在先,土地出让成交在后,这是一个有先后顺序的完整链条。如果征收补偿已全面收尾,则后续的土地出让应当早已进入供地阶段,断不至于仅停留在成交确认书签订这一环节。两个环节在时间顺序和逻辑进程上无法同时处于“一个已全面收尾、一个刚刚起步”的状态。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任何说明或衔接,无法自圆其说,充分说明其“经核查”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答复不具有可信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存在答复内容与申请不符、部分事项未作实质处理、答复自相矛盾、未履行合理检索义务、答复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问题,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直接影响申请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就案涉地块向被申请人提出10项信息公开申请,经被申请人梳理归类,申请的信息内容主要是案涉土地的征地拆迁、土地出让、项目建设相关信息,针对其申请答复如下:一是征地拆迁类:已提供信息内容:1.湖南省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挂字第42号;2.拟征收土地公告;3.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村民代表大会决议;6.放弃听证情况说明;7.澧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以上信息包含申请人所提出的案涉地块征地拆迁信息。二是土地出让类:已提供信息内容:1.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告。以上信息包含了案涉地块的出让信息。三是项目建设类:案涉地块虽已完成供地程序,但被申请人尚未收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的建设规划申请,故目前没有案涉地块的规划建设的相关信息。同时,关于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已明确告知向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公开,对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应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进行查询。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对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或不属于政府信息事项的已明确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其次,申请人称答复内容与申请公开信息不符,系申请人的一种主观错误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案涉答复书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已公开的内容资料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6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其所经营的“****经营部”所在地块(注册地址: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项目征收情况,其具体的项目为:1.案涉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征地批复文件及公告、设计文件及审批结果、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及施工红线图、案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案涉地块涉及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清点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证情况;3.案涉地块涉及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案涉项目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4.案涉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征地红线图(申请人划入案涉征收项目范围的具体土地面积及位置)、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5.案涉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体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材料;7.体现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8.上述地块房屋所涉及的分户评估报告及入户测量表;9.案涉地块涉及征收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10.案涉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批给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建设,该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标明所需信息形式:纸质,(备注: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签收该申请材料。

2026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第1项案涉地块征收项目名称为澧县2012年度增减挂钩建新区(2)建设项目,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部门为原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征地批复文件本机关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设计文件及审批结果、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及施工红线图、案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检索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2项案涉地块涉及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清点确认书、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证情况本机关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3项案涉地块涉及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本机关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案涉项目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您可参照《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相关内容可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4项案涉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等相关信息,现向您提供报批正式成果(勘测定界图)及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5项案涉地块对应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检索暂未查询到相关留存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6项体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材料,经核查此次征收补偿工作已全面收尾,相关补偿已全部足额落实到位,您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我单位现场核验,地址:津澧大道291号,电话:073632385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7项体现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等相关信息,建议您向属地村(社区)咨询了解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8项案涉地块房屋所涉及的分户评估报告及入户测量表,经核查该宗地块实施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拆迁,未形成相关评估、测量类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9项案涉地块涉及征收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本机关予以公开,因该材料为历史原始卷宗,请您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澧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现场查阅并免费复印,联系地址:津澧大道291号,联系电话:073632385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10项案涉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批给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建设,该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名称本机关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经核查该地块目前仅完成成交确认书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联系地址:政务中心5号楼2楼37号窗口,联系电话:3213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6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6月5日签收。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化解行政争议,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现场查阅了征收补偿款单据、一书四方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七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的10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类进行处理:

针对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了第1项案涉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征地批复文件及公告;第2项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清点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证情况;第3项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第4项的征收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第10项的相关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名称。针对第6项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材料和第9项案的征收项目的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方式,即携带身份证件到被申请人现场查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到被申请人出查阅了征收补偿费用单据及一书四方案。

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即第3项的案涉项目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获取《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的途径。

针对由他单位保管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第7项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建议向属地村(社区)咨询了解。

针对经查询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第1项的案涉地块的设计文件及审批结果、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及施工红线图、案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5项的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8项的分户评估报告及入户测量表;第10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未查询到上述材料。

针对不动产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

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本单位资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案涉地块(****经营部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征收相关政府信息,其处理方式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形式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故本复议机关认为,考虑到申请人系澧县本地居民,且涉及申请公开项目又在本地,对于某部分不便按申请人要求形式给出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从维护申请人知情权出发,以公开为原则,通知其现场查阅,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3日作出澧自然资依复〔2026〕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4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6月3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驳回第2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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