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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91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6:57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朱**,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澧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常德市澧县澧阳镇州后街2号。

法定代表人:肖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澧交通依复〔202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8月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8月10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交通依复〔202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确认该答复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6年7月24日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调取G207国道2***公里交叉口交通标线资料:竣工图纸、标线国标说明、设计文件、道路等级证明。7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文书,以不掌握资料为由,指引申请人向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调取,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存在四项违法问题:

一是文书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7月27日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但答复落款日期为7月21日,出现先出文书、后受材料的倒置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涉嫌倒签公文。二是推诿法定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县级交通局是公路行政管理主管部门,道路标线设计、验收档案属于行政履职留存材料。养护中心仅负责日常养护施工,无权保管行政档案,被申请人转嫁法定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三是未履行档案检索义务。行政机关答复前必须全面检索档案,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检索记录,直接判定无相关资料,事实依据不足。四是法律条款适用错误。被申请人错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涉案信息本就属于被申请人法定公开范围,并不适用外部单位转交条款。综上,案涉答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追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6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G207国道2***公里交叉口交通标线相关资料,具体包含:竣工图纸、交通标线国家标准说明、道路设计文件、道路等级证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6年7月27日、7月30日先后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追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相关资料。收悉申请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相关业务股室专人核查并办理相关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因书写笔误,草拟答复文书时将落款日期错误填写为2026年7月21日,并将该错误版本的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文书落款差错后,立即于申请人沟通说明笔误情况,并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书面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澧交通依复〔2026〕2号),申请人已于2026年8月1日签收该正式书面答复文件。

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全面核对申请人申请的四项资料:G207国道2***公里交叉口标线竣工图纸、标线国标说明、设计文件、道路等级证明。经核查后确认,被申请人未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相关资料。目前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为县直独立正科级单位,被申请人与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暂无隶属管理关系,该路段相关建设、养护原始技术资料由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归口管理,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履职保存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已在正式答复书中如实向申请人告知该核查结果,完整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至邮寄送达正式书面答复,全程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完成全部处理、送达流程;针对前期草拟文书出现的落款笔误,被申请人已及时纠错、邮寄正式文书,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造成任何实质损害,不存在复议申请人所称程序违法情形。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6年7月27日、7月30日,被申请人先后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追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制作或获取的G207国道2***公里十字交叉口(澧县境内207国道与***社区“村村通”交叉)的交通标线(含国道上的减速标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虚线等)。具体包括:1.交叉口标线施划的竣工图及交叉口大样图(CAD或纸质复印);2.标注所有标线属性(国标上的名称);3.设计说明(含执行国标版本、标线颜色);4.交叉口处国道和村道的道路等级证明。形式要求:提供纸质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如本机关不掌握上述信息,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告知具体掌握机关名称。《追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申请人于2026年7月24日,以EMS(单号:181-181-额9-050)向贵局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公开G207国道2***公里处(澧县***社区村道交叉路口)交通标线设置信息。现于贵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满前,依同条及条例第二十七条,追加公开信息项目,原申请之信息指向、范围及期限起算点均不变。请贵局合并审查、统一答复。”“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单位对下列信息以书面答复:(一)关于标线准确名称及属性 涉案路口东西两侧国道上施划的标线,其准确名称是什么?该标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中关于“减速让行线”的全部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形状、颜色、尺寸等)?(二)关于标线设置依据 涉案标线的设置依据是那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具体条文?(三)关于标线法律含义 涉案标线的法律含义是什么?车辆行经该标线时,应履行何种法律义务——是“减速让行”,还是仅需“减速慢行”?该标线是否要求G207国道(主干道)上的车辆让行村道(支线)上的车辆?(四)关于路口配套标线、标牌专项核查 1.在涉案路口村道与国道交汇处,国道上施划了一条纵向白色虚线(路口两段为白色实线),对照国标,疑是车行道边缘虚线。请明确该标线的法定名称、设置依据、功能作用及合规性。2.在涉案路口,有一块“支路让干路 抢行起祸端”的标牌(照片附后),该标牌在原审后灭失。请说明该标牌的设置初衷及其对路权分配的界定。如标牌系规范设置,是否可以明确贵局通过物理设施,宣告涉案路口G207国道上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五)关于路口交通管理方式 1.依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路口有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信号灯交叉三种交通管理方式,涉案路口选定的是哪种?2.选定的交通管理方式与现场的标线(疑似车行道边缘虚线)、标牌(支路让干路)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何。3.如果选定的是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结合路口标线、标牌,可否明确涉案路口国道上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权?形式要求:请提供纸质件,并在上面加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如本机关不掌握上述信息,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告知具体掌握机关名称。”

2026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G207国道2***公里十字交叉口(澧县境内207国道与***社区‘村村通’交叉)的交通标线(含国道上的减速标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虚线等)信息等有关内容,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8月3日向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关于涉案路口标线设置图涉案交叉口标线施划的竣工图及交叉口大样图(CAD或纸质复印)。2.关于标线准确名称及属性 涉案标线,请明确该标线的法定名称、设置依据、功能作用及合规性。3.关于标线法律含义 车辆行经该标线时,是否应当履行“减速让行”法律义务?4.关于路口配套标线、标牌专项核查 1.在涉案路口村道与国道交汇处,国道上施划了一条纵向白色虚线(路口两段为白色实线),对照国标,疑是车行道边缘虚线。请明确该标线的法定名称、设置依据、功能作用及合规性。2.在涉案路口,有一块“支路让干路 抢行起祸端”的标牌(照片附后),该标牌在原审后灭失。请说明该标牌的设置初衷及其对路权分配的界定。如标牌系规范设置,是否可以明确贵局通过物理设施,宣告涉案路口G207国道上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5.关于路口道路等级 请说明路口两条道路等级。6.关于路口交通管理方式 1.依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路口有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信号灯交叉三种交通管理方式,涉案路口选定的是哪种?2.选定的交通管理方式与现场的标线(疑似车行道边缘虚线)、标牌(支路让干路)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何。3.如果选定的是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结合路口标线、标牌,可否明确涉案路口国道上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权? 形式要求:请提供纸质件,并在上面加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如本机关不掌握上述信息,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告知具体掌握机关名称。”2026年8月18日,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作出澧路信复〔2026〕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6年8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在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的机构职能,其第(六)项为:……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本案中,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系澧县部门直属正科级单位,与被申请人行政级别相同。被申请人公示的主要职责为“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其国道、省道的具体维护工作则交由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G207国道2***公里交叉口交通标线相关资料,包括竣工图纸、交通标线国际标准说明、道路设计文件、道路等级证明等,涉及到该路段相关建设、养护资料,虽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工作,但基于澧县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情况,是由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承担对国道、省道的维护职责。故,案涉公路的具体建设、养护资料不属于由被申请人履职保存的政府信息范畴,且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也已作出澧路信复〔2026〕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建议其向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申请信息公开,其处置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认为案涉文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第一次电子送达的文书落款“2026年7月21日”属工作人员笔误,系文字错误,被申请人及时发现,并于7月31日经邮政快递送达了正确的纸质文书,已经及时更正该错误。被申请人邮寄纸质文书未超过在法定时限,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 维持被申请人澧交通依复〔202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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