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13号
肖**:
您不服澧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2026年7月28日作出的县住保答复〔2026〕20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于2026年8月1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澧县人民政府查清全部事实,妥善解决“刮风户”历史遗留住房产权问题,撤销不合理处置方式,纠正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本机关经调取相关资料审查后认为,您的实质诉求系不服2017年9月14日由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经曹**(系申请人丈夫,已故)、澧县房地产管理局签字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要求重新获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您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另,县住保中心出具的案涉《答复意见书》是针对您的诉求进行的政策解答,如您对其解释不服,其救济途径应当是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8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