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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14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7:08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澧政复终决字〔2026〕14号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申  请  人:杜**,女,汉族,2004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澧县澧西街道 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覃飞,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07231804383730号),遂于2026年8月10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8月1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8月2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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