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15号
申 请 人:资**,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澧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澧县澧浦北路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先志,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0日作出的《关于不受理资**养老保险断档补缴申请的情况说明》,遂于2026年8月2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8月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8月2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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