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16号
申请人:周**,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澧县澧西街道 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覃飞,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4月29日作出的澧公(交)行政决字43072329005098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6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6月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遂于2026年8月31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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