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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17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7:1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鲁**,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政务中心三号楼。法定代表人徐红霞,局长。

第三人:澧县****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湘工伤不予认字4219号),于2026年6月1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6月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已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和解,遂于2026年9月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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