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1〕1号
澧政复终决字〔2021〕1号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申请人:覃**,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
被申请人:澧县水利局,住所澧县澧阳街道澧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伍星,局长。
申请人覃**不服澧县水利局作出的澧水罚(强)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当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已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遂于2021年3月8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㈠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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