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2〕1号
澧政复终决字〔2022〕1号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申请人:罗*,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
申请人:叶**,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
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道湘,男,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澧县澧浦北路行政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绍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澧人社工不受字〔2021〕0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12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关于撤销澧人社不受字〔2021〕0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澧人社不受字〔2021〕0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亦于2022年3月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㈠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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