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字〔2022〕4号
澧政复终决字〔2022〕4号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申请人:叶**,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宜万乡(现盐井镇)。
被申请人: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澧县澧阳街道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
申请人叶**不服被申请人澧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3月8日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湘澧交通登记保存字〔2022〕03号),于2022年3月22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已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于2022年4月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㈠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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