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4〕1号
申请人:澧县****店,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水德庙居委会。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澧浦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杜卫雄,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作出的澧公(龙)决字〔2023〕第08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1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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