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4〕7号
申请人:江**,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澧县农业农村局,住所澧县澧阳街道永兴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遂于2024年6月5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