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4〕9号
刘**:
您于2024年9月9日以澧县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湘2021)澧县不动产权第0007***号、(湘2021)澧县不动产权第0007***号《不动产权证书》违法。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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