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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发文时间:2021-03-1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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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1992]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政府令[1996]年第6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