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13时38分,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澧县澧浦街道十回港泵站房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之规定,2025年4月27日,澧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澧县澧浦十回港泵站改扩建项目“4·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总工会、澧浦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法组成,并邀请纪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要求,查看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2026年2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施工单位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松、项目经理邓武海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澧县机电排灌管理站安全生产工作履责不到位,应向澧县水利局作出书面检查,站长邓池平由水利局党组调查处理。澧县水利局应针对该起事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责任人行政处罚情况:施工单位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项目经理邓某某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个人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王某处罚款38400元、邓某某处罚款24000元,已缴款到位。
2.公职人员处理情况:澧县水利局澧县机电排灌管理站站长邓某某经水利局党组调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局党组对其进行了谈话提醒。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4·25”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32万元;目前已缴款到位
2.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澧县机电排灌管理站已向澧县水利局作出书面检查。澧县水利局已向澧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书面检查。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事故责任单位都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一)湖南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召开了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大会,对公司专职安全员、作业人员开展了为期两天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县水利局针对“4·25”高处坠落事故部署全县建设工地“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视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整改文书,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查处。近十个月来,水利行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调查评估和整改措施验收,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生产安全管理上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进一步提升;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有待加强,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人员未全过程全时段加强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
五、综合评估意见
通过对事故调查和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均能依据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澧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