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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司法局关于《澧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2-09-13 08:50 来源: 澧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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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建设平安澧县、法治澧县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在充分调研并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条件。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确认, 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的制度。

(二)明确案件分类。根据矛盾纠纷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

(三)明确案件补助标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一致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的,即认定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标准为:简单矛盾纠纷每件补助50-100元,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助100-200元,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助200-400元,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助500-800元。

(四)明确案件评审。成立案件评审工作组,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卷组织评审,并按案卷计分标准计分,案件卷宗按总分100分计算,以案件卷宗实际分值分类计算补贴。县财政局对“以奖代补”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

(五)明确奖励实施及程序。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由县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镇(街道)财政应当落实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工作经费。

(六)明确管理与监督。县司法局负责案件评审、考核等工作,对各单位申报“以奖代补”的案件按不少于5%的件数进行随机电话回访,并根据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属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对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案件补贴,并建议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

三、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26日起执行。

                                   澧县司法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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