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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司法局关于《澧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8-01 11:33 来源:澧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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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于2022720日印发了《澧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澧政发〔202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该《办法》的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9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纳入了法治化管理的轨道。2018年4月19日,我县发布了《澧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澧政发〔2018〕4号)。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县依法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有必要修改澧政发〔2018〕4号文件。

1.原文件即将到期。2018年4月19日,我县发布了《澧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澧政发〔2018〕4号),该办法将于2023年4月18日到期,亟需制定新的文件。

2.现实有需要。原《办法》存在对镇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和管理现状需要对澧政发〔2018〕4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3.人大有要求。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澧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县人大在《关于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明确指出,县人民政府应对《澧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备案审查流程以及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制定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六)《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七)《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规范、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和公布、监督管理和附则,共7章33条。

(一)明确基本规范。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权制定主体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省市驻澧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明确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三是明确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形。

(二)明确审核主体。明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体为县司法局,县政府工作部门及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体为本单位的法制机构。

(三)明确审核范围。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列明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核的范围。

(四)明确制定程序。一是设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县司法局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三统一”管理机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三是对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单独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重新公布、废止等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三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作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澧县司法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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