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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澧县公安局、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澧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县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2-03-03 08:37 来源:​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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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县城区(澧阳、澧浦、澧西、澧澹街道行政区域)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常政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区交通秩序。

二、主要内容

1、所有车辆必须按道路标识统一有序停靠,严禁乱停乱靠。对所有道路违规停靠车辆,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及时进行短信提醒;在严管路段违规停靠超过三分钟、非严管路段违规停靠超过十分钟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所有违规停靠在路面的车辆,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罚;所有违规停靠在人行道(路沿石)上的车辆,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2、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指电驱动或电助动的独轮、两轮、三轮和四轮车。

3、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4、独轮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按规定已经取得过渡期临时登记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至2024年2月29日。

5、驾驰两轮、二轮(无智驶室)电动车或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法载人,不得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6、严禁驾驶电动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

7、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购买、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6-3224827。

三、文件执行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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