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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1-12-17 14:51 来源:澧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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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垃圾处理征收行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经澧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本文件制定之前,我县已根据《澧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澧政通告〔2016〕2号)开征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澧政通告〔2016〕2号文件已失效,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缺失了落地的规范性文件,对征收管理工作造成困难,急需制定新的规范文件来加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2021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的要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为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地开展,税务部门与城市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多次对接,共同就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收缴方式等进行了深入研讨,为制定新的《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提出具体意见,并报澧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澧政通告[2021]6号)中,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办法、执行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确定,其中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与《澧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澧政通告〔2016〕2号)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三、政策依据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2.《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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