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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11-18 09:1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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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市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出台《澧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我们借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常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1〕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工作实际,起草了《澧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经县政府办审签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与市里基本一致,在市级方案的基础上,对赔偿权利人、组织领导、赔偿职责分工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要求、赔偿适用范围、赔偿程序、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一是关于总体目标。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托既有的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杰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持续推进。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市级方案明确了需开展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1.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三是关于赔偿程序。明确程序依次为:提起损害赔偿、开展调查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建立健全赔偿诉讼规则、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损害修复管理,加强赔偿执行和监督。

四是关于工作要求。成立澧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经费保障,加强考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本方案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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