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澧县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加强澧县城区电动车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通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澧县城区电动车、摩托车的规范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省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的工作要求,参照常德市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统一规范电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电动车整治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县政府组织交警、交通、城管、质检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商会,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该《通告》目的就是通过广泛的宣传,让全县人民遵守交通规则,摒弃交通陋习,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2、《通告》的法律依据和起草过程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交警大队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起草《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澧县城区电动车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为了工作顺利开展,9月21日,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监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对《通告》进行多次修改,9月22日,澧县人民政府第LXDR-2020-05002文号批准了《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澧县城区电动车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3、《通告》的主要内容
共8项
第一项。两轮电动车、摩托车,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项。上道路行驶的两轮电动车、摩托车,不得加装伞棚等非法装置。
第三项。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项。生产、销售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项。驾驶电动车、摩托车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项。电动车、摩托车不得从事非法营运。
第七项。违反本通告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对违法上路通行的交通工具予以扣留,依法拆除、销毁非法装置。
第八项。规定了《通告》的施行时间。
4、《通告》的主要特点
一是落实管理职责,《通告》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主要职责;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电动车摩托车整治管理工作中实际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通告》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三是强化管理措施。《通告》中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如《通告》中第七项违反本通告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对违法上路通行的交通工具予以扣留,依法拆除、销毁非法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