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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澧县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12-14 16:23 来源:澧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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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意义

为维护澧县城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县城区地下车位(库)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背景

2019年,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启了地下车位确权登记的序幕。2021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指出要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近几年来,许多省市探索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地下车位(库)管理登记规范,省内14个地州市如长沙、湘潭、汨罗、郴州、怀化、娄底、吉首等地人民政府均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工作进展顺利。我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专门指示,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住建局、县税务局起草了本办法,并征求了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县司法局审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7.《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登记范围。本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澧县城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包括配建地下停车位和单建地下停车位。

2.明确了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住建部门、县人防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各部门分工协作管理好从开发建设到确权登记的各个环节。

3.明确了用途确定。现有配建地下停车位用途根据同项目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确定,新建配建地下停车位按批准文件确定。单建地下停车位,根据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用途。

4.明确了出让地价。

公共设施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以出让等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20%确定出让底价。

划拨用地配建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转让、出租及抵押。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办理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比例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地下空间,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经批准后地下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算建筑规模,出让时不计土地价款。

地表设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停车位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要依法完成补办土地出让合同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批准交易和办理转移登记。

5.明确了使用年限。地下停车位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出让时确定了停车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出让时未确定的,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多种用途的按本宗地使用年限最长土地使用用途的年限登记。

6.明确了登记要求。第十条规定,地下停车位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和已办理首次登记,应依法提交申请材料。

7.明确了转让条件。第十一条规定地下停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并分情形明确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和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地下停车位转让的具体规定和申请材料要求。

8.明确了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不动产权按照平时“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原则确认给建设单位。其产权可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

9.明确了除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了暂不予办理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的若干种情形。

10.明确了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澧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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