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出台的背景及设立依据: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域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内东至经17路(县体育运动中心东)、西至回水渠、南至屈原路(澧水大堤)、北至大坪排渠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内容:
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土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含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热电联产、电厂锅炉除外)
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要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10蒸吨以上锅炉,必须安装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