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保障我县困难群众和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5〕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5〕5号)以及《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常民发〔2025〕2号)、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常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24〕3号)文件要求,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澧县民政局、澧县财政局于2025年4月1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澧民发〔2025〕5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湖南省指导标准,2025年澧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如下: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740元/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485元/月。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1544元/年。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7566元/年。
5.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费。
6.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1200元/月。
7.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17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8.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100元/月。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解读单位
澧县民政局、澧县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澧民发〔2025〕5号)由澧县民政局负责解读。其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调整及政策解释由社会救助股负责(联系人:彭炎林,07363251738),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及相关政策解释由社会事务股负责(联系人:彭红梅,0736-3125289)。
澧县民政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