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澧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澧人社发〔2025〕5号)。
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解读
1.政府主管部门强调:被征地农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社会和谐稳定、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2.领导阐释政策初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妥善处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制定本《通知》。
3.专家技术建议: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应保尽保,维护权益,先保后征,专款专用,防范风险,守住底线。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确保足额筹集到位。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工作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实际征地面积核定并发放被征地农民资格证;县审计局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县税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入库;县信访局负责协调调度信访工作,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以户为单位申报,村(社区)初审,所在村(社区)第一轮公示,镇(街道)复审,复审后将《澧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会审、所在村(社区)第二轮公示,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