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适合县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澧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总则、银行账户的设置、银行账户的开立、银行账户的变更、银行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的选择、银行账户的年检、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附则九章组成,共四十九条。
1、总则。主要是本办法制定的背景及适用的预算单位概况。
2、银行账户的设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根据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3、银行账户的开立。预算单位开立审批类账户,应按程序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开立备案类账户,由单位按程序自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账户开立后,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4、银行账户的变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相关事项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5、银行账户的撤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相关情况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6、开户银行的选择。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指定银行外,预算单位开设审批类银行账户由县财政局通过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开设备案类银行账户由预算单位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7、银行账户的年检。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8、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或提供信用担保,严格银行账户内资金管理使用。
9、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澧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