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保障我县困难群众和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6〕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6〕7号)以及《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常民发〔2026〕7号)文件要求,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澧县民政局、澧县财政局于2025年4月2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澧民发〔2026〕3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湖南省指导标准,2026年澧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如下: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770元/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520元/月。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012元/年。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8112元/年。
5.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费。
6.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1250元/月。
7.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18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8.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110元/月。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府主管部门解读
救助标准提标是为了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和社会发展而相对下降,核心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共享发展成果。此次提标标准参照省指导标准,将直接惠及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覆盖面,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四、政策咨询渠道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澧民发〔2026〕3号)由澧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其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调整及政策解释由社会救助股负责(联系人:彭炎林,0736-3251738),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调整及相关政策解释由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负责(联系人:彭红梅,0736-3125289)、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及相关政策解释由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负责(联系人:贺力,0736-322063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澧民发〔2025〕5号)同步废止。
澧县民政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