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澧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县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LXDR—2022—05004
澧公通〔2022〕9 号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 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区(东至绕城东线,西至回水渠,南至澧水大堤, 北至大坪低干)范围内为我县养犬严格管理区,禁止在严格管理 区饲养、经营烈性犬、大型犬(见附件 1)。
二、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 犬许可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许可登记,发放养犬许可登记证和犬牌,植入电子芯片或者录入生物识别信息。
三、幼犬出生三个月后的三十日内及免疫有效期期满的,养 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到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的免疫接种点(见附 件 2)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四、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用两米以内的犬绳或者犬 链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怀抱犬只、收紧犬绳,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法律、 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养犬人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警告、 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县城区养犬行为的通 告》(澧公发〔2020〕25 号)同步废止。
附件 1:禁养犬品种
附件 2:犬只免疫点
澧县公安局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澧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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