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澧县公安局关于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LXDR-2022-22001
澧城管发〔2022〕11号
为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人行道和盲道)停放,不按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停放及越线停放。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道路范围内非法设置、拆除机动车停车泊位或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影响车辆停放。
三、严禁车辆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流动摊点、宣传促销、二手车销售、店外洗车修车等)。
四、违反规定在路沿石(制岩)上停放车辆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法采取拖移车辆等强制措施,并对非机动车当事人处50元罚款,对机动车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上违规停放车辆,由县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五、擅自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鼓励市民监督检举,举报电话:县交警部门电话110,县城管部门2678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澧县公安局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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