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LXDR-2021-01003
澧政办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小型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水库。其中,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为小(1)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利用、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小型水库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强化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型水库应逐库设置安全管理“四个责任人”(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政府责任人(行政责任人)由县、镇级领导担任,其中小(1)型水库由县级领导担任,小(2)型水库由镇级领导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由镇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七条 小型水库“四个责任人”职责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水运管函〔2020〕29号)执行。其中,政府责任人同时履行防汛行政责任人的职责,主管部门责任人同时履行防汛技术责任人职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在水库醒目位置设立标牌,公布水库安全“四个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及时报告险情。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职责:
(一)逐库配备管护人员。
(二)建立健全水库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要求设立水库公示牌,公示“四个责任人”。
(四)落实水库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定期开展小型水库日常巡查、操作运行、维修养护、安全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发现问题迅速按要求上报,并在县水利部门指导监督下及时整改到位。
(五)编制水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逐库设定汛限水位,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储备好防汛器材。按规定开展防汛抢险演练,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六)注重生态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制止在库区投肥养殖、排放污染物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积极开展水源涵养林、水库消落区、库滨带生态湿地等建设工作,有效防止库区水土流失,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作。
第十条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输水设施操作及维护技能,具备发现、处理水库运行中常见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筑物养护能力。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须经专门岗位技术培训合格,并签订管护合同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职责:
(一)宣传教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库管护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所管护水库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按照管理单位要求,做好安全管理知识、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知识、应急抢险预案等宣传工作,帮助水库周围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躲灾避灾能力。
(二)值守巡查。按要求对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上下游坝坡脚等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管护巡查台账。
汛期(4月-9月),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巡查一次以上;库水位高于汛限水位时,每天应不定时巡查;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降骤升、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异常情况时,须24小时巡查值守。库水位较高且降雨量较大时,应阻断外引水入库。
非汛期(10月-次年3月),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巡查时,遇到水库可能溃坝、较大山洪暴发、泥石流等突发重大险情或出现其他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发现有破坏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或污染水质等行为时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报告。
(三)日常养护。做好堤顶清杂清障,迎、背水坡的杂草和杂木清除,堤坡、雨淋沟平整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水库大坝上种树、种菜、放牧以及大坝、溢洪道等设施保护范围内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四)防汛器材及设施管护。对小型水库配备的砂、卵石、块石等防汛器材及器材“围子”进行管护;对小型水库水文观测设施及站房等进行管护。
(五)灌溉及饮用供水服务。根据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调度和指挥,及时开闸放水灌溉或关闸蓄水;对被确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及担负饮用水供应的水库,在运行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加强水源保护。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规程及调度运用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期间,服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报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埋设界桩。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含库区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的地域,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距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止)的地域,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的地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的地域。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加强小型水库管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配备满足水库正常运行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工程管理设施、通讯设施和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对水库运行开展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督促管护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启闭设备等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维修养护,防治白蚁等病虫害,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定期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应当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检查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并逐步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及降低等级,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需要废除的小型水库,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理。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的;
(二)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的;
(三)投肥养鱼的;
(四)在水库集水区域采矿炼矿、洗砂的;
(五)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周边禁止兴建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利用小型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由县政府组织水利、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规划。开发的旅游项目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确需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养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批准在库区兴建的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场、开挖面和弃土废渣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植树植草,保持水土,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适当小型水库管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小型水库日常管护和水库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小型水库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利、生态环境、公安、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