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澧县交通运输局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澧县城区电动车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LXDR-2020-05002
为加强澧县城区电动车、摩托车的规范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按照省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两轮电动车、摩托车,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两轮电动车、摩托车,不得加装伞棚等非法装置。
三、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生产、销售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五、驾驶电动车、摩托车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电动车、摩托车不得从事非法营运。
七、违反本通告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对违法上路通行的交通工具予以扣留,依法拆除、销毁非法装置。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澧县公安局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澧县交通运输局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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