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澧水松滋水澧县段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LXDR-2020-00005
澧政通告〔2020〕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要求,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决定对县域内澧水、松滋水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
县域内澧水流域张公庙大桥以下至羊湖口段、嘉山至南湖汊段天然水域,松滋水澧县段天然水域。
二、禁捕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
三、禁捕内容
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禁捕执法监管
(一)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之前我县执行的澧水流域禁渔期制度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澧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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