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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LXDR-2020-00001
澧政通告〔2020〕4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区东至二广高速、西至洄水渠、南至澧水大堤、北至大坪干渠及澹水河之间的区域,总面积约41.5平方千米。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执行,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止行为
禁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其中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处理处罚措施
(一)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五、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澧政通告〔2018〕17号)同时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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