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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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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XDR-2019-01007

  澧政办发〔2019〕19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澧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具有澧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与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参加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不低于1700元(其中中央、省级专项救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市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县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上述救助标准为澧县残疾儿童2019年康复救助最低标准。今后,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对救助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专科医院或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携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须提供委托证明)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残联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救助。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或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确定。

  四、资金保障与支出

  (一)资金保障。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市康复专项资金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支出范围。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

  2.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

  3.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

  4.用于控制致残疾病而需长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5.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县残联:负责做好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和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本级经费,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县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县教育局:负责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县扶贫办: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精准帮扶力度。

  (二)强化政策衔接。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县财政部门据实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体系构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重视对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心理支持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四)强化学习宣传。组织从事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五)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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