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LXDR-2018-00027
澧政通告〔2018〕17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域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县城建成区内东至经17路(县体育运动中心东)、西至洄水渠、南至屈原路(澧水大堤)、北至大坪排渠的区域。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热电联产、电厂锅炉除外)。
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性炉灶等燃烧设施,要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10蒸吨以上锅炉,必须安装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四、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县发改、科技工信、城管执法、环保、食药工质、规划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相关街道要加大动员检查力度。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县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