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LXDR-2016-00016
澧政发〔201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各单位:
现将《澧县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澧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按设置区域,分为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和供水单位按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发展规划时,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套设置消火栓,设置内容须征询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供水单位受县住建部门委托,按照规划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要求,负责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安装铺设工作。市政消火栓安装完成后须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建设。
第七条市政设施的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县财政部门负责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中安排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专项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由建设及使用单位负责筹集。
第八条实施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配套的市政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县住建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按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做好消火栓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工作。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供水单位需制定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供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向社会公布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消火栓维护保养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保障消火栓完好有效,定期检查消火栓有无部件缺损、漏水、锈蚀等现象,对丢失、损毁的消火栓,在24小时内予以更换、维修;
(三)每年定期试水2次以上,及时清除栓内污水。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市政消火栓取水。
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需从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前提下,在供水单位办理手续后,可在规定颜色的专用消火栓上取水,水价按最低水价类别计费。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等需迁移、改装、拆除的,应报县住建部门批准,经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需增设、移位、拆除的,应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供水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承担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毁市政消火栓的,应立即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供水单位,并禁止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等行为。
第十四条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对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或不能完好有效使用时,应及时告知县住建部门及供水单位进行增建、改建、修复或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每半年向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一次市政消火栓分布图及统计数量等情况。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