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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LXDR-2016-00006
澧政发〔20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去年对应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取消10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9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县编办、县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评估,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督查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澧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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