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2016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LXDR—2016—01010
澧政办发〔2016〕12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2016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2016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澧县2016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引导和鼓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险提供良好环境,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市场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与化解农业风险,建立经营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创新保险品种,发展保险业务,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稳健快速高效发展。
(三)自主自愿。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审核合格后纳入保险。引导和鼓励群众自愿投保,反对强迫参保和政府大包大揽,避免市场无序竞争。
(四)协同推进。县财政、审计、农业、林业、森林公安、畜牧、气象、宣传等部门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社会救助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的机制,发挥综合效应。
二、承保机构
根据相关要求,2016年我县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共5家,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三、主要险种及内容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280元、分蘖拔节期320元、成熟期360元。
保险费率:5%(每亩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2.5%、省财政补贴27.5%、县财政补贴5%(产粮大县),其余保费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二)棉花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150元、蕾铃期250元、吐絮期300元。
保险费率:8%(每亩24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其余保费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三)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90元、蕾薹期110元、成熟期150元。
保险费率:6%(每亩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其余保费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四)玉米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280元。
保险费率:6%(每亩16.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2.5%、省财政补贴27.5%、县财政补贴5%(产粮大县),其余保费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五)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暴雨、洪水但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险费率:6%(每头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六)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暴雨、洪水但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500元。
保险费率:6%(每头3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财政补贴15%,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七)森林(公益林、商品林)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火灾或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400元。
保险费率:4‰(每亩1.6元)。
保费补贴: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其余保费由林权人自行承担;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其余保费由林权人自行承担。
(八)特色葡萄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直接造成损失率达20%以上。
保险金额:每亩1500元。
保险费率:3%(每亩45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其余保费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九)特色茶叶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火灾、干旱、暴雨、暴风、洪水、内涝、冰雹、霜冻、暴雪、雨凇、泥石流、山崩、滑坡、地陷、病虫害造成茶树流失、掩埋、倒伏、主干折断、茶芽坏死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
保险费率:3%(每亩60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其余保费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十)特色柑橘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风、暴雨、洪水、雹灾、崩塌、滑坡、地陷、三级以上低温冻害、病虫害造成果树死亡或损失。
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
保险费率:1.2%(每亩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其余保费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自行组织承担。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投保
种植业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出单,并附投保清单,投保面积经镇、街道盖章认可后据实承保。养殖业、森林保险以镇、街道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统一投保签单。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的,保费由镇、街道农业保险办汇总后统一转账或刷卡到承保机构保费账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费直接交纳到承保机构保费账户。
能繁母猪承保数据须经县财政、畜牧部门认可,县畜牧部门在投保单、承保明细清单盖章确认后方可签发保单,后备母猪及超龄母猪不得承保。承保机构要在所有保单后附帖保险条款,加盖骑缝章。镇、街道农业保险办协助承保机构填制到户保险凭证并发放至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早稻、中稻、棉花投保5月30日前完成,玉米投保6月30日前完成,晚稻投保7月30日前完成,油菜投保12月1日前完成,能繁母猪、育肥猪投保10月24日前完成,森林保险投保10月19日前完成。其他特色农业保险投保时间另行规定。
(二)勘灾
1.报案。种植业理赔范围内灾情出现后,以村为单位由协保员向镇、街道农业保险办报案,经农业保险办初核后,在规定时限内统一向承保机构报案(中华保险“95585”、人保财险“95518”、太平洋财险“95500”、平安财险“95511”、国寿财保“95519”)。一般性灾情24小时内报案,200亩以上大规模灾情12小时内报案。养殖业及森林灾情出险后,由投保人24小时内报案。
2.查勘。种植业保险一般性灾害,由镇、街道农业保险办人员和农业保险专干24小时内赶赴现场勘灾,详细填写查勘记录,提取灾情照片,作出灾害初步损失结论。较重和重大灾害,由镇、街道农业保险办和县农业保险查勘组24小时内赶赴现场堪灾,详细填写查勘记录,提取灾情照片,作出灾害初步损失结论。养殖业、森林灾情由各查勘组赶赴现场勘灾到户。勘灾结果详细信息由镇、街道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汇总研究,报县农业保险办批准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
3.施救。勘灾查损中,要组织农户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施救,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理赔
1.申请。严格按保险条款规定如实申报灾情和理赔。勘灾结果公示完成后,镇、街道农业保险办以村为单位填写种植业灾害勘察记录、理赔申报表,并附灾害图片、证明等材料,由勘察人、经办人及镇、街道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后报承保机构。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理赔由镇、街道防疫员将核定后的损失及出险证明材料上报承保机构,承保病死猪应采取掩埋等防疫措施。能繁母猪、育肥猪因病致死无残余价值的,应在保额限度内按当时市场价格理赔;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死亡有残余价值的,应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后理赔。不符合承保规定或防疫不规范的,应予拒赔并退还保费。森林保险按种植业保险理赔程序受理。特色农业保险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2.抽查。县农业保险办要对镇、街道的理赔申报材料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理赔的,依规采取责令取消理赔申请、理赔资料返工、黄牌警告、追缴理赔款、扣减工作经费等处罚措施。因违规理赔出现聚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由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赔付。农业保险理赔案件赔付资金实行“一卡通”赔付、零现金管理。金融网点健全的地区,理赔资金直接打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付到其对应账户。金融网点不健全的地区,由承保机构现场理赔或委托当地政府由财政所张榜公示、支付到户。森林保险生态公益林理赔款,全额赔付到当地森林保险专户,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先支付50%理赔款,造林恢复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赔款。
五、业务管理
(一)保险条款。水稻保险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6〕8号)要求执行,其他险种保险按《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湘财金〔2009〕20号)要求执行。
(二)保费补贴。县财政将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承保机构在投保人缴齐保费后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保费未缴齐的,不得申请财政保费补贴。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局根据承保机构的申请及承保机构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费收取情况,按比例计算应补贴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
(三)工作经费。县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按《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标准支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确保工作经费的70%用于农业保险积极工作的镇、街道和村及部门。
六、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畜牧局、气象局及5家承保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镇、街道要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设立农业保险专干,各村要聘用农业保险协保员。各单位要加强协作,共同配合。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预算、管理、拨付、结算、监督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理赔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与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县畜牧局负责参保牲畜的摸底调查、防疫检疫、疾病鉴定、死亡牲畜无害化处理,受托代收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负保费及查勘理赔协调等工作。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县林木种植情况的摸底调查和森林防火、防病虫害、灾情鉴定,受托代收农户、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负保费及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理赔时提供灾害天气证明。镇、街道负责协同承保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具体承保和理赔等工作。
(二)完善服务体系。承保机构要加大人力、物办、财力投入,按照“十个一”要求,完善基层服务体系的平台、队伍和制度建设,做到“镇镇有专(兼)干、村村有协保员”。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协调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加强对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规范承保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年末,领导小组对镇、街道农业保险办和村协保员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制定)。
(三)严肃保险政策。严肃投保签单纪律。实行“三到户、五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制度。严肃勘灾理赔纪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定灾定损,严禁擅自提高降低定灾定损标准、虚报漏报灾情、延误报灾勘灾时间。严肃资金管理纪律。理赔资金必须如实发放给投保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延期发放。
(四)建立考核机制。县农业保险办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经营能力有限、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承保机构,经审计、财政、保监等部门查实的,取消其承保资格。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制度,从宣传、承保、勘灾、鉴定、施救、公示、资金发放及农业保险办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协保员管理和工作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圆满完成承保理赔任务、服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出色的承保机构,宣传工作到位、财务建账合规、查勘定损合理、无投拆无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农业保险办、农业保险专干和协保员给予一定奖励;对宣传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建账不合规、推广新险种不积极、造成投拆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农业保险办、农业保险专干、协保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