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LXDR—2016—01008
澧政办发〔2016〕11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7日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澧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能力20吨以上)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度和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发改、财政、卫计、环保、交通运输、公路、供电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工程效益。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政府投入、社会融资、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各镇、街道可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吸纳社会资本。
第七条 引导群众在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工程部分,在确定村民出资上限及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基础上,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筹资筹劳等方式建设。自筹资金由各用水户协会统一收取,建立台账,接受监管。工程施工由用水户协会统一组织。
第八条 县财政设立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质量标准,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规划建卡、社会公示、项目法人、招标投标、集中采购、资金报账、工程监理和管理责任制度。全面推行用水户全程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确保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各阶段均有用水户代表参与,保障用水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与管理并代管国有资产(报县国资部门登记备案);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辅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坚持公办为主、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引导、能人领办、群众集资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出资额明晰产权,由用水户推选代表成立用水户协会自我管理;以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以群众投资为主建设的小型分散供水工程,由群众自建、自管、自用。
第十三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水费计提和财政配套两部分构成,比例各占50%。水费计提按受益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提取,专户存储,用于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 成立县农村供水公司,由县水利局管理,负责经营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成本在水厂管理费中产生,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暂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镇、街道辖区内取水免收水方费,跨辖区取水收费标准不超过0.05元/立方米。免收水质监测费,检测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用水价格由县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居民居家生活和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生活用水费实行包干水费和超量收费相结合,包干水量每户每月5立方米,用水量低于包干水量的,按包干水量收费,超出包干水量收超量水费。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2倍收取。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用水户优惠补贴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环保、卫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措施,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在水源地树立明显标志牌。落实水源水质定期监管机制,杜绝人为污染和破坏水源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