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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2016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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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601007

 

澧政办发〔2016〕10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2016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澧县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水利工程投资渠道,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受益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根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湘发〔20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受益群众为主体,以“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先建后补”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合理负担”为原则,实行以奖代补、多筹多补,并妥善处理好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

第三条  设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组织奖和工程奖。组织奖根据工程组织管理情况综合考评确定,工程奖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确定。

 

第二章  奖补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奖代补的具体范围:

(一)小型河坝、山塘、小水池、泵站;

(二)小型灌区渠道及大中型灌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水闸、涵洞;

(三)农村小型溪流堤防、堤岸。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

(一)国家投资的水利重点项目;

(二)上级或县级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已投入支农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

(三)其他不宜实施以奖代投的重大抢险工程。

第六条  申报以奖代补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水利建设规划,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有项目概预算和施工技术方案;

(三)群众自愿且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条  获取以奖代补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并经批准实施;

(二)按计划如期开工、竣工,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四)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  奖补标准:凡纳入以奖代补计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均按最终验收确认的工程总造价给予适当奖补。单项工程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工程实行项目申报制和计划审批制。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工程由村、社区民主决策拟定建设项目并申报,经镇、街道实地勘测设计、审查汇总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申报审批表;

(二)项目建设方案;

(三)筹资筹劳和“一事一议”等有关自筹资金的决议报批批复材料;

(四)建后管护方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村、社区在应筹资金全部到位并协调解决好占田、占地、用电、用水等问题后,由镇、街道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实施。

只涉及单个村、社区的工程由项目村、社区自行组织实施,跨村、社区工程由镇、街道组织实施。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已批复工程当年不能实施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以奖代补资格,对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缓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批准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计划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镇、街道对项目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超预算的隐蔽工程需现场拍照、签证,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村、社区提出验收申请,经镇、街道签具意见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并及时公示验收结果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资金组成,县财政按比例配套并设立资金专户。项目自筹资金由项目村、社区自行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到位后,项目村、社区凭签字盖章的工程验收表结算付款。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工程总造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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